福建海上养殖执法规定最新
福建海上养殖执法规定最新
以下是关于福建海上养殖执法规定的最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伏季休渔期的规定在伏季休渔期期间,执法部门将加强对海上养殖区的检查,确保作业方式和作业海域符合伏季休渔期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规定要求。执法部门通过海上巡查、登临摸排等方式,对海上养殖区内生产作业船舶进行检查,并通过走访辖区渔港、码头,利用发放宣传单、张贴通告、执法艇喊话等方式,对辖区渔船民开展普法宣传,提醒辖区渔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遵守伏季休渔制度,切实做到“船回港、人上岸、网封存”。
打击海上非法养殖海上非法养殖不仅影响航道畅通,而且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为了清理取缔海上非法养殖设施设备,相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联合开展了海上联合执法行动。例如,在惠安县小岞镇后海海域,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及泉州海警局惠安第一工作站等部门单位及小岞镇人民政府联合对非法养殖设施设备进行了清理,有效震慑了非法养殖行为,维护了海上正常交通秩序,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
清理整治海上非法养殖是一项长期工程。下一阶段,小岞镇将以此次清理整治行动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定期开展海上巡查。同时,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发放相关资料、入户宣讲、召开讨论会等方式,全面强化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养殖,支持配合清理整治工作,有效保障海上养殖秩序与海洋生态环境。
福建海上养殖执法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伏季休渔期的政策要求以及打击海上非法养殖的联合执法行动。这些规定和措施旨在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