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沈阳最新水产养殖规定政策

2025-02-10 10:35:08 次浏览

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总则

  1. 划定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全域。

  2. 术语与定义

    • 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 畜禽禁养区:指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指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密集区域。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的水域和陆域。

    • 风景名胜区:指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进行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 湿地公园: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区域。

二、划定标准

  1.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2. 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3. 国家方针: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4. 鼓励措施: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养殖业

  1. 鼓励措施: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2. 统一规划: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3. 养殖证: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 优先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5. 争议处理: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6. 保护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7. 良种推广: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8. 检疫要求: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

第三章 捕捞业

  1. 扶持措施: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

  2. 捕捞限额制度: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3. 捕捞许可证制度: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沈阳市最新的水产养殖规定政策主要包括《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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