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养殖业政策最新规定
新余养殖业政策最新规定
以下是关于新余养殖业政策的最新规定:
养殖用地政策根据2024年国土资源部的新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只需确保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和耕种植条件。
养犬管理条例新余市在2024年发布了最新的养犬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禁养区与限养区:
县级以上城市市区、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机场周围严禁养犬,但警卫、科研、军警工作需要以及居民饲养宠物犬的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特定区域禁止养犬,并可将其他非禁止养犬地区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养犬条件:
居民饲养宠物犬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县(区)常住户口;单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养犬的单位或居民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
免疫与登记:
养犬单位或个人需携带犬只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缴费、挂牌,领取《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牌”。
未挂“家犬免疫牌”的犬只视为野犬,由相关部门负责捕杀。
管理费用:
重点管理区每只犬第一年管理费为500元,以后每年300元;一般管理区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地区养犬免收管理费。
特殊情况如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以及军警用犬、科研用犬免收管理费。
对养绝育犬的或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
养犬行为规范:
每年四月底前向发证机关缴纳管理费。
犬只咬伤家畜或糟蹋庄稼,犬主需作必要赔偿;犬只伤人,犬主需及时报告并承担被咬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误工损失等。
妥善保管相关证件,以备检查。
犬只死亡、宰杀出卖或赠送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或过户手续。
无证养犬处罚:
- 对无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可责令限期宰杀或强制捕杀,并处以罚款,单位最高罚款1000元,个人最高罚款200元,并责令补缴管理费。
狂犬病疫情应对:
-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县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本地区所有养犬采取应急灭犬措施。
养犬登记流程- 重点管理区:一户一犬(非烈性犬),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单位办证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和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一般管理区: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登记时限: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请注意,具体政策可能有所变动,请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