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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养殖用地政策法规

2025-02-08 10:19:30 次浏览

流水养殖用地政策法规

流水养殖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水产养殖方式,近年来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政策法规,以下是相关的政策法规解读。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

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该通知明确指出,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且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对于种植设施,如果不会破坏耕地耕作层,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需要补划;如果破坏了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如果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且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畜牧法关于养殖用地的规定

根据《畜牧法》,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流水养殖用地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且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2.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4.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需恢复为原用途。

  5.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这些政策法规为流水养殖提供了明确的用地规范,有助于推动现代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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