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养殖补贴政策解读文件
石林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目标任务及依据
近年来,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规模化养殖日益扩大,养殖总量不断上升。这不仅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的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林县畜禽养殖行为,全面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石林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石林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结合石林县实际,制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提出了《办法》的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在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中的分工和应当承担的管理职责。
畜禽养殖场设立的条件:第四条,规定了设立畜禽养殖场需要满足的条件。
日常管理要求:第五条至第十八条,对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新(扩)建需办理的手续、污染防治、种畜禽管理、养殖档案、投入品使用、质量保证、防疫管理、疫情处理、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管理等。
监督管理及责任义务: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对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及畜禽生产经营者责任义务作了规定。
实施时间及期限: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期限。
三、畜禽定义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马、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四、规模养殖场数量规定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以设计存栏计算,按照《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执行。未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为散养户。具体标准如下: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略高于畜禽养殖场,具体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提高。
五、新建养殖场条件
县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石林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规定。
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
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具备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办理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新建养殖场需办理的手续
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需征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包括:
用地手续: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完成网上备案。
**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