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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养殖土地政策

2024-12-09 14:33:11 次浏览

池塘养殖土地政策

重庆合川区2023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关于印发重庆合川区2023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重庆合川区对于池塘养殖土地政策有以下要点:

  1. 项目目标:通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有效治理,推动形成一批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

  2. 申报条件

    • 申报对象:合川区范围内从事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养殖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

    • 具体条件

      • 单户池塘养殖面积30亩及以上。

      • 多户联合申报,池塘集中连片且面积30亩及以上。

      • 工厂化养殖2000立方米水体以上。

    • 其他要求

      • 养殖基地需在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且租赁期剩余年限5年以上。

      • 需持有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 严禁“非农化”“非粮化”,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池塘不予补助。

  3. 项目内容

    • 建设内容:包括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养殖尾水达标治理、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等。

    • 建设期限

    • 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及额度:单个补助项目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标准需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不自筹。

  4. 申报程序

    • 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申报,申报材料需经所属镇街审核后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 18:00,逾期或未按规定形式上报项目有关材料的,视为无效申报。

其他地区养殖用地政策

《对于养殖用地国家有什么政策》《农村用于养殖占地如何规定》,其他地区的养殖用地政策有以下要点:

  1. 用地分类

    •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2. 审批流程

    •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用地获取

    •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 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 特殊规定

    • 对于耕地,法律是不允许在其上搞养殖的。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根据以上政策文件,池塘养殖土地政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支持:对于符合要求的池塘养殖项目,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以推动养殖业的标准化和绿色发展。

  2. 用地管理:养殖用地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同类型的养殖用地有不同的审批和管理要求。

  3. 审批流程:申请养殖用地需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4. 保护措施:对于占用养殖用地的情况,政府需提供相应的补偿和保护措施,确保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和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保障土地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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