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海宁农村养殖政策最新规定

2025-02-07 10:36:46 次浏览

海宁农村养殖政策最新规定

以下是关于海宁农村养殖政策的最新规定和相关信息:

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加强海水养殖环评管理: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需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要求:各市新建、改建、扩建规模以上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建设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依法备案。

二、积极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1. 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推进实施《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修订完善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保海域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应划尽划。

  1. 发展健康养殖新模式:推广高效、生态、安全、节约型的水产健康养殖模式,包括多元化健康养殖、浅海多营养级复合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湿地河口特色养殖。

三、持续开展养殖排污口综合治理1. 实施养殖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摸排工作中,实现排污口责任主体的明确和备案管理。

  1. 推进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逐步对集中分布、连片生产的池塘养殖散排口化零为整,设置统一排污口,并采取相应的尾水处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海水养殖相关监测体系1. 推进海水养殖尾水监测:2025年底前,初步形成对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1. 拓展海水养殖尾水监测范围: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养殖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测分析。

五、强化海水养殖的执法监管1. 实施分类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养殖主体收集养殖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推动清塘淤泥收集及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1. 完善海水养殖执法检查机制: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队伍,对海水养殖排污口未经依法备案或违规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

  1. 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需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推动本地区海水养殖健康发展。

  2. 加强政策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实施尾水集中处理、生态化处理的连片养殖区以及尾水达标排放率高的区域,从监测监管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

海宁市还在积极推动畜牧养殖提质增效,通过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等措施,提升“菜篮子”保供能力。同时,海宁市也在推进数字化养殖项目,以提高养殖效率和管理水平。

海宁农村养殖政策的最新规定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健康养殖、排污口治理、监测体系建设、执法监管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旨在推动海水养殖和畜牧养殖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养殖发发网
贵州公牛养殖补贴标准 中央对生猪养殖政策有哪些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