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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养殖用地最新政策

2025-02-07 10:36:29 次浏览

德兴市养殖用地最新政策

以下是关于德兴市养殖用地的最新政策信息:

一、申请养殖用地的流程

  1. 提交申请

    • 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2. 现场踏勘

    • 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 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

  3. 区政府审批

    • 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

    • 后经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二、养殖用地的政策

  1. 农用地管理

    •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分类管理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 农用地转用审批

    •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 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用地租赁和保护

    •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 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确权

  1. 确权流程

    •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持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

    • 畜禽养殖个人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写出复耕保证书。

    • 畜禽养殖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2. 土地权属确定

    • 土地权属的确定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

    •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四、养殖用地的“五不准”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 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 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

    • 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

    •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4.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

    • 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 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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