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承包地养殖政策规定
聊城承包地养殖政策规定
以下是关于聊城承包地养殖政策的主要规定:
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如果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且确实难以避让,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不准将耕地“非粮化”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四、不准“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五、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法律后果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聊城市对于承包地养殖政策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进行养殖设施建设。同时,要求所有养殖用地必须经过批准和备案,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这些规定的,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