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光伏补贴政策文件最新
[北京市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北京市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光伏发电项目有以下补贴政策:
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光伏发电项目(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享受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政策执行期间,如遇电价等重大政策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修订补贴标准。
充分发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满足以下条件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资金支持:
为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对于国家、市级相关规划政策中已明确支持的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以及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依据项目建设成本,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 30%的资金支持(其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技术应用的支持标准为 30%,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技术应用的支持标准为 25%)。对于新研发的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后,参照以上标准给予支持。
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城市更新、市级重点工程等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 20%的资金支持。原则上项目需整体规划、有序实施,且装机规模不小于 1 兆瓦,并实现与建筑周边环境、主体功能融合协调。具备条件建设综合能源系统的项目,须接入综合能源系统。
结合关停废弃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 10%的资金支持。
申请本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落实《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园区、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 50%。
市级财政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支持。已享受其他市级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再申请本政策相关补贴。已有相关光伏发电支持政策的领域按照既有政策执行。
鼓励采用各类金融工具、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通过社会化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各区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区级光伏支持政策。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4 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办理方式: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电力公司对本区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初审,于 1 月 31 日或 7 月 31 日前,将补贴名单申报材料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
光伏发电项目组件效率应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中的标杆水平,其中单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 %,多晶硅及薄膜组件效率不低于 17%。
光伏发电项目应用的电池组件及逆变器生产企业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电池组件提供不低于 10 年的质保,不低于 25 年的最大功率保证;逆变器提供不低于 8 年的质保。
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检测合格,验收检测报告须包括项目设计建设情况、光伏组件及配套产品质量情况、规划及城市风貌衔接情况、项目运维方案等,第三方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质量验收负责。第三方机构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并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
各区应制定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安全管理、风貌管控等工作要求。
500 千瓦以上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新能 可再生能源监测平台。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批组织补贴名单申报工作,项目单位于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