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虫养殖用地政策规定
昆虫养殖用地政策规定
昆虫养殖作为一种新兴的农业产业,近年来逐渐受到关注。由于昆虫养殖涉及土地使用,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以下是关于昆虫养殖用地的政策规定: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按照要求,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3.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4.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6. 特种养殖进行整改
为阻断传染 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公告》。疫情结束后,特种养殖行业基本会关停,如今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的养殖场可不少,虽然说现在还没有明文出台,但是长远来看合理进行规范是不可少的,对于这类养殖户来说还是需要进行转型了,避免政策的风险而产生损失。
7. 生猪生产恢复
将养殖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2020年2月底前,各省(市、区)必须完成2019年度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兑付。
8. 畜群规模养殖
调整优化规模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范围,适当放宽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比例,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确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9. 动物疾病防控
加强人畜共患病监测、预警和防控。支持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改造,省市两级达到生物安全二级以上标准,县级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标准。加快无疫省建设,按照标准配齐备足应急储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10.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各县(市、区)财政按上年补助额度的50%提前拨付2019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昆虫养殖用地需要遵守国家关于农业用地的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