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海水养殖是否使用优惠政策

2025-02-07 10:27:26 次浏览

海水养殖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从事海水养殖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2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为5%。

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从事海水养殖的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和低税率优惠,但需要对重复享受部分即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实例计算

假设A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2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450万元,其中400万元是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海水养殖项目所得。无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A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1. 海水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400万元 - 减半征收金额 = 400万元 × 50% = 200万元
  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应纳税所得额 = 450万元 - 200万元 = 250万元 - 其中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为 %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为5%
  3. 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 = 100万元 × % = 万元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 = (250万元 - 100万元)× 5% = 万元 - 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 = 万元 + 万元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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