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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养殖用地政策最新规定

2024-12-06 09:39:46 次浏览

临沂养殖用地政策最新规定

以下是临沂养殖用地政策的最新规定:

一、政策背景1.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全面收紧,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1. 2024年的相关政策

    • 根据2024年的政策,养殖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变得更加严格。对于占用一般耕地的养殖项目,需要经过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而且,设施农业用地需要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未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在管理中不予认可。

二、养殖用地的具体规定1. 用地性质

  •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1. 审批流程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政策支持

    • 政策加大对养殖户的财政补贴,降低其养殖成本。

    • 简化养殖用地的审批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不用审批。

    • 强化检疫检验要求,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三、注意事项1. 基本农田的保护

  • 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养殖设施属于违建,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拆除,造成经济损失。
  1. 上图入库的要求

    •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未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在管理中不予认可。
  2. 政策实施的时间

    • 新的用地政策对养殖业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地方。政策出台前已经建设完成的养殖场不能“一刀切”,统一强行恢复为耕地。

临沂养殖用地政策的最新规定强调了对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简化审批流程,以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养殖户在申请和使用养殖用地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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