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的涉及法律法规
水产养殖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水产养殖领域最基本的一部法律。该法旨在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渔业生产的方针、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养殖业和捕捞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内容。
《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具体实施作出详细规定的法规。它涵盖了养殖证的核发、养殖水域的规划、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主要针对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制定了相关规定。它旨在通过规范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行为,确保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其中包括水产品质量安全。该法规定了农产品生产、销售、检测等方面的规范,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是由农业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主要针对水产养殖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它涵盖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管理、养殖生产记录制度、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提出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该意见旨在提升水产养殖的健康水平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是对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它明确了监督抽查的对象、内容、程序和处理措施,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具体条款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