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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猪养殖的法规

2025-02-06 10:26:41 次浏览

关于生猪养殖的法规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猪养殖行为,防控生猪重大疫病发生,防治生猪养殖污染,促进生猪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猪养殖场的建设、疫病防控、污染防治等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养殖业发展。

第三条 本县生猪养殖管理实行“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坚持环保养殖、适度规模的原则,合理布局,综合整治,规范管理,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生猪养殖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生猪生产发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对生猪养殖、防疫、检疫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污染行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内擅自饲养生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猪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养殖分类和区域划分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指同一地点生猪常年存栏达300头以上或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小散养殖户指规模小于前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散养殖户统称为生猪养殖场户。

第六条 禁养区和限养区按照《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执行。

第七条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生猪养殖。限养区内控制生猪养殖总量,不得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

第八条 根据养殖规模和养殖方式,对生猪养殖实行科学引导和分类管理。

  1. 发展规模养殖。适度发展大型现代化生猪养殖场,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并逐步实现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养殖方式。

  2. 引导小散养殖规范养殖。对在适养区内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用地规划、环保要求的小散养殖户,引导其扩大养殖规模和改造升级,逐步过渡发展为规模化和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引导其余的小散养殖户提高生物安全防控水平,改造升级猪舍,达到节水和环保的要求,实现生态养殖。

建场要求第九条 各镇应按适度规模的原则,适度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现代生猪养殖场;原则上禁止新建生产方式落后、天然防疫条件不足的养殖场。全县列入水质考核的流域中凡是出现五类及以下水质的流域,暂停受理流域内新建、扩建生猪养殖项目的申请,除非养殖场通过拆除相同面积的猪舍并实现粪污资源化全量化利用。

第十条 在适养区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场地证明(证件)。

  2. 申请规模化生猪养殖场须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3. 涉及使用林地的须向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4. 申请规模化生猪养殖场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 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办理防疫审批手续,验收合格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才能正式生产经营。

  6. 鼓励生猪养殖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 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生猪粪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的设施设备。

  5. 符合当地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6.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 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或存栏2500头及以上的养殖场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环评影响报告书;年出栏5000头以下或存栏2500头以下的养殖场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2. 符合“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原则,猪舍建设需采用高低架网床、水帘降温、雨污分流、平衡饮水器或凹槽饮水器、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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