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军人养殖国家政策
国家支持军人养殖的政策概述
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从事养殖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不仅包括财政补贴,还涉及税收优惠、教育培训等方面。以下是相关政策的具体介绍:
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养殖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5〕18号文件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标准:
红军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可以领取五万元左右的补助。
残疾退伍军人:根据不同级别登记给予相应补助。
一般退伍军人:补贴标准是1200元/月,若是带伤病回家的退役军人每个月会多加550元,若曾是部队参战人员每个人可得到600元补贴。
退伍军人安家补助费:
- 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内每年发 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 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相应增发 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退伍军人回乡生产补助费:
- 退伍军人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 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退伍军人医药生活补助费:
- 对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养殖业专项补贴
养殖鸭子补贴:
- 以1000只为标准,可给予鸭棚建设费1000元,同时给予周转金贷款5000元,以此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具体补贴力度可以向当地的县劳动保障局咨询。
农村养殖羊圈拆除补贴:
- 不存在违建行为的农村养殖羊圈拆除有补贴,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教育培训政策
复学政策:
-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地方政策宣传
地方政府也会定期组织政策宣传活动,确保养殖户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例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站)工作人员下乡入户,向养殖户宣传畜禽养殖政策,同时了解养殖户基本情况。
国家对退伍军人从事养殖业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教育培训等。这些政策旨在帮助退伍军人顺利转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退伍军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相关部门咨询和申请相应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