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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边养殖新政策解读最新

2025-02-06 10:25:12 次浏览

河道边养殖新政策解读最新

政策背景与变化

根据最新的政策变化,河道边养殖的规范和要求有了显著的更新。这些政策的变化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确保水资源的安全以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政策具体内容

  1.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 即使是少量且能补划的占用也不被允许。这意味着,一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只能拆除,没有其他选择。
  2. 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 - 对于占用一般耕地的养殖项目,政策也进行了收紧。所有占用一般耕地的养殖项目都需要经过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 此前只需乡镇备案即可,但现在必须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仅仅是备案而没有上图入库的,在管理中将不予认可。
  3.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 根据相关通告,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放牧。首次违规将以教育劝导为主,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若劝导无效或再次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移交检察、公安部门处理。

    • 严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废水。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

其他相关法规

  1. 《河道管理条例》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2. 《渔业法》 -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实施与监督

  1. 实施主体 - 政策的实施主体包括县级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2. 监督机制 -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养殖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违规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最新的河道边养殖政策明确了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严格管控,同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环境、确保水资源的安全,推动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养殖户应积极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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