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免税政策相关文件
养殖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以下是详细的说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这意味着养殖业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
免税土地的类型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殖业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具体规定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交土地使用税。因此,如果土地用于养殖业,则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大城市: 元至30元。
中等城市: 元至24元。
小城市: 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元至12元。
养殖业免税政策的文件和文件号
养殖业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也有一系列的免税政策。以下是具体的文件和文件号:
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增值税免税政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个人从事养殖的,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事养殖的,免营业税,但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养殖业在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都有相应的免税政策。这些政策旨在支持和促进养殖业的发展,减轻养殖户和企业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