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养殖鱼苗政策规定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
以下是关于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1. 目的: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适用范围:在山东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
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殖管理
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
苗种获取: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
养殖规划: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
养殖调查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
养殖证: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水质管理: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1. 检测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药品使用: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生产记录: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
第四章 渔业增殖1. 原则: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
规划编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人工鱼礁: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山东省关于种苗种畜(禽)鱼种供应保障的通知
以下是关于山东省在种苗种畜(禽)鱼种供应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
主要内容1. 重视程度:农业种苗、种畜(禽)、鱼种的按时足量供应对“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至关重要。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多措并举,切实做好保障工作。
技术指导:各市农业农村、渔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推动科技下乡,指导农民群众及早开展春季生产管理,提升种苗、种畜(禽)、鱼种行业技术水平,合理安排种苗、种畜(禽)、鱼种生产和供应。
政策扶持:各市农业农村、渔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确保种苗、种畜(禽)、鱼种等企业享受到税费减免、贷款贴息、信贷担保、特色保险等政策。
山东省在渔业养殖与增殖方面有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旨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同时,在种苗种畜(禽)鱼种供应保障方面,山东省也出台了相应的通知,强调了技术指导和服务的重要性,并提供了政策扶持措施。这些政策和规定为山东省的渔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