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禽类批量养殖管理办法规定

2025-02-05 10:29:58 次浏览

禽类批量养殖管理办法规定

总则

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规模标准和条件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如下:

  • 母猪存栏5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头以上- 奶牛存栏5头以上- 肉牛存栏10头以上- 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 肉鸡存栏2000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0只以上- 兔存栏500只以上

养殖小区的标准如下:

  • 生猪存栏500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 兔存栏1000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村庄周边区域。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2. 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2.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4. 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管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据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养殖过程中应采取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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