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土地养殖政策文件最新
2024年8月,关于新乡土地养殖政策的最新信息如下:
最新的养殖土地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政策对养殖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了全面收紧。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养殖用地审批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鼓励扩大养殖规模和发展循环农业:
政府鼓励扩大养殖规模,并支持养殖规模较大的企业跨地区、跨流域开展养殖合作,促进养殖业的协调发展。
鼓励和支持养殖业发展循环农业,促进养殖业的转型升级。
具体政策细节1. 占用耕地的规定:
养殖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新的政策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问题进行了明确,已形成的产业规模也需要进行调整。
对于占用一般耕地搞养殖项目,新的政策要求更加严格,需要经过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养殖用地的申请和审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养殖业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养殖用地。
养殖用地的审批需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需要找当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咨询,具体审批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决定。
土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强调加强对养殖土地的保护,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防止养殖业对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发展循环农业被作为重要的发展方向,旨在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新乡土地养殖政策的最新变化主要体现在对耕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养殖用地的审批和管理以及鼓励扩大养殖规模和发展循环农业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
建议有意从事养殖业的个人和企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并在申请和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