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水产养殖业政策
疫情期间水产养殖业政策
政策背景
在新冠疫情期间,水产养殖业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为了保障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意见,以帮助水产养殖户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
具体政策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追溯和风险评估。
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业投资管理 - 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
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
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农业防灾减灾 - 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 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 - 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农业农村人才工作
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
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农业对外合作
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
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扶贫开发 -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指导跨地区重点扶贫项目。
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市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交流与合作。
行政许可 - 负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生产指导意见在新冠疫情影响下,水产养殖业面临运输和消费量下降的问题,导致压塘和苗种供应不足。为此,政府提出了以下生产指导意见:
淡水鱼 - 常规鱼:建议养殖主体及时采购本地水产饲料,减少市外饲料运输不畅造成停料减产现象。
- 特色鱼:建议养殖主体就近采购苗种,减少运输不畅的影响;有加州鲈、乌鳢老口品种已达性成熟规格的,可以在池塘放置棕片等鱼巢,方便加州鲈交配、产卵、集卵,可解决部分苗种。
虾蟹类 - 罗氏沼虾、南美白对虾:建议调整生产计划,变轮捕轮放的养殖模式为二茬养殖,延后放苗时间,同时已放苗的降低养殖密度,尽早上市,争取在疫情解除后、消费恢复的窗口期取得好收益。
- 小龙虾:建议扩大饲料,就近采购部分滞销的蔬菜作为饵料,同时本地稻米加工产生的麸皮等也可作饲料;培肥水质,促进伊乐藻生长保证小龙虾摄食,同时投放糖源,利用生物絮凝技术提供基础性饵料,保证小龙虾体质。
疫情期间,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意见,旨在保障水产养殖业的稳定和发展。这些政策不仅涵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资管理、农业防灾减灾等方面,还针对具体的生产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通过这些措施,政府希望帮助水产养殖户渡过难关,确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