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养殖用地政策文件
养殖用地政策概述
以下是关于养殖用地政策的一些关键点:
1. 政策背景自2019年以来,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特别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大背景下,强调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非粮化”。这些政策对养殖和种植用地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2. 基本原则-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如果确实难以避让,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种植和养殖用地需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备案,并由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3. 特殊政策-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4. 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时间:《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
养殖用地政策主要围绕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以及规范养殖业用地进行。各类养殖设施和种植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避免违规使用土地,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具体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查阅最新的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