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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果园养殖用地政策

2025-02-05 10:23:36 次浏览

大型果园养殖用地政策

大型果园养殖用地政策主要涉及到农业用地的管理和保护,特别是在国家强调保障粮食安全和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背景下,相关政策对于果园和养殖用地的使用有严格的规范。

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如果因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四、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五、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六、其他相关政策

  1.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2. 占用耕地的处理: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用地取得方式: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大型果园和养殖用地的政策主要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确保粮食安全,防止土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各类农业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面临惨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果园和养殖业投资时,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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