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养殖区域管理办法规定
农场养殖区域管理办法规定
一、引言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各地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详细介绍农场养殖区域的管理办法规定。
二、适用范围
这些管理办法通常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畜禽主要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三、管理部门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
五、区域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域包括城市核心区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养殖区域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
六、新建条件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2. 具备为其服务的取得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 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4. 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备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标准化养殖
养殖场户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2. 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3. 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4. 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5. 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九、从业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十、疫病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十一、监督员的职责
监督员负责养殖场(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员应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养殖场(区)和检验检疫部门。
十二、技术员的职责
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采取本场(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并监督药品的使用。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情况,对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十三、个人负责制
养殖场在场(区)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养殖场(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养殖场(区)主管领导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场(区)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区)情况。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