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渔船养殖政策
威海渔船养殖政策
起草背景与决策依据
威海市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渔船数量众多,其中养殖渔船占比很大。在过去,渔船安全管理存在重捕捞、轻养殖的问题,导致养殖渔船的安全管理较为松散,尤其是个体养殖渔船的基层安全管理存在“盲区”,成为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实施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政策的制定借鉴了捕捞渔船包保的经验,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并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
出台目的与基本原则
《意见》的出台旨在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将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整体规划,通过理清思路、完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海上安全事故发生。该政策的核心是打通养殖渔船安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实现真正的网格化管理。
基本原则包括: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强调安全管理的人文关怀和安全保障。
问题导向,综合治理:针对现存问题,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属地为主,部门配合:明确属地管理和部门协作的责任体系。
狠抓主体,完善机制:突出养殖单位主体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管理范围与管理制度
《意见》覆盖全市所有在册养殖渔船及纳入区市编号管理的养殖渔船,实行“双编管理”,即“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具体措施包括:
编组管理:所有养殖渔船按每组2-30艘进行编组,设立组长进行管理。养殖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编组;个体养殖户则依托渔业合作社、协会、企业、渔港码头、养殖海区等进行编组;其他未通过上述方式纳入编组管理的养殖渔船,由所在镇街兜底实施编组管理。
出海通报制度:养殖渔船出海作业需提前向组长通报并编队后方可出海。
集中停靠制度:由沿海镇街根据辖区港湾分布和停靠实际拟定集中停靠计划,安排专人管理值守。
定期核对制度:由镇街指定专人,每周对《养殖渔船出海通报登记表》与《养殖渔船进出集中停泊点登记表》进行核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管理职责与问责办法
《意见》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船长(经营人)、编队队长、编组组长、基层“双编”管理组织、镇街、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等,确保每一层级和岗位的责任落实到位。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问责办法,确保制度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工作要求与实施效果
为了确保“双编”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意见》提出了多项工作要求,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等。通过这些措施,威海市力图构建一个机制运行顺畅、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清晰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养殖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通过对《意见》的全面解析,旨在提升海上养殖生产的安全生产水平。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还能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未来,随着政策的不断深化和完善,相信威海市的渔船养殖管理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前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