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项目未批先建处罚通知
养殖项目未批先建处罚通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贵单位的养殖项目在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处罚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经过调查核实,贵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处罚决定1. 责令贵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对贵单位处以罚款,具体金额将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确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整改要求1. 贵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所有违法建设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尽快向相关部门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并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在完成整改并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之前,不得继续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五、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贵单位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的,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详情,请及时联系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