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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小型养殖用地补偿标准

2025-03-19 08:53:35 次浏览

农民小型养殖用地补偿标准

农民小型养殖用地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项目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农民小型养殖用地补偿标准的详细信息: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相关法律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因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征用养殖用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

  1. 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 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1.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2.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1.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 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 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补偿费的处理1. 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五、特殊情况1.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六、补偿标准的执行1. 征收养殖场的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管理部门认定的地类进行征收补偿,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1. 养殖场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执行,通过执行指导价、协商、评估等方式,给予重置价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相关补偿。

七、选择权1.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八、法律依据1.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 《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农民小型养殖用地的补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应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具体项目的情况确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且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以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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