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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地配套建设用地比例

2025-03-15 08:41:22 次浏览

养殖用地配套建设用地比例

养殖用地配套建设用地比例的具体规定如下:

规定一:1养殖用地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可以超过15亩,但不得超过养殖项目用地规模的7%。这意味着对于用地规模较大的养殖项目,附属设施用地按7%比例测算,如果超过15亩,政策仍然是支持允许的。

规定二:2不同类型的养殖项目有不同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限制:

  •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 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定三: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设施用地,可按承包经营地的2%申请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养殖用地配套建设用地比例根据不同类型的养殖项目和相关政策有所不同。具体来说,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以内,并设有最大面积限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地的面积申请一定比例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这些规定旨在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与破坏,同时保障养殖项目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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