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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养殖用地审批条件

2025-02-15 09:57:39 次浏览

2010养殖用地审批条件

2010年养殖用地审批的相关条件和规定。以下是详细的

一、养殖用地的基本条件

  1. 生产场所和设施: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 防疫条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 粪污处理设施: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5. 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二、选址和建设要求

  1.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不得在禁养区域建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三、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1. 确立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房地产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确立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

  2. 土地使用审批手续: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确立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环保和防疫要求

  1. 环评设计要求:养殖用地的建设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必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污染防治设施: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确保不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五、具体审批流程

  1. 用地手续: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并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 环评手续: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

  3. 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4. 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于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养殖证;对于驯养繁殖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时一定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 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证件齐全后养殖户需要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六、注意事项

  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 河道改道后的土地归属:河道属于国家或村集体,但如果有涉及土地被征用的问题,土地被征用方,有权依据《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按当地标准主张征用补偿。

  3. 出嫁女的土地使用权:出嫁女在出嫁后,如果户口迁到男方家庭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的,出嫁女依然享有娘家土地的使用权。出嫁女的娘家人和原村集体不能剥夺其拥有的土地权利。

  4.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所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农业委员会申请补办。

2010年养殖用地审批条件主要包括生产场所和设施、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防疫条件、粪污处理设施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同时,选址和建设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包括用地手续、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证以及工商登记和备案手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河道改道后的土地归属、出嫁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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