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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养殖耗水率标准表

2025-02-15 09:56:20 次浏览

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该标准对畜禽养殖过程中的废水排放量、废渣处理、恶臭污染物排放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废水排放量标准根据表3和表4的规定,废水排放量根据不同季节和养殖类型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对于猪的养殖,在冬季的第一时段标准中,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为 立方米/百头•天;在夏季,这一数值为 立方米/百头•天。对于鸡、鸭、鹅的养殖,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在冬季为 立方米/千只•天,在夏季为 立方米/千只•天。

废渣处理要求根据 的规定,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规定,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且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以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 的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执行表6的规定。但提到了恶臭浓度标准值和检测方法。

其他相关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生态农业、以地定畜”的要求。

  • 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米。

  • 对养殖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畜禽养殖场,畜禽粪污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综合利用,严禁粪污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标准实施监督根据 的规定,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废水排放量、废渣处理、恶臭污染物排放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旨在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这些标准有助于指导养殖户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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