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鱼出口条件有哪些要求
养殖鱼出口条件有哪些要求
一、养殖场要求
卫生环境:养殖场周边和内部卫生环境良好,没有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水质标准:养殖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设施设备: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管理制度: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专业人员: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规模要求: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还应当符合特定的条件,例如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的设施,养殖水面达到一定的规模等。
二、注册登记要求
注册登记:对于需要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申请条件:养殖场应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并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申请材料:包括出口水产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必要时)、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水质检测报告、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等。
备案流程:养殖场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主管海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三、检验检疫要求
申报与审核: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出口申报由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申报时企业应当出具供货证明、检测报告、合同等。经审核符合申报规定的,受理申报。
检验检疫:海关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强制性标准、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对出境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
检疫出证及处理: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准予出口;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出口,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
四、口岸查验要求
口岸受理:离境口岸海关受理出境申报,并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启运地海关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及相关资料。
口岸查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经离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海关监督下,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核对货证相符,临床检查无异常的,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通过以上严格的条件和要求,确保出口的养殖鱼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检验检疫要求,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