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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水养殖排放标准

2025-02-13 10:28:24 次浏览

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

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DB21/T 3382-2021)是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由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起草的标准。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动海水养殖产业的绿色发展。

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起草单位: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胡超魁、宋伦、吴金浩、王召会、杜静、张涛、徐敏胜、李爱、谢轶、师晓帆、王昆、李楠、田金、刘桂英等

标准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封闭性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主要涉及的重点参数包括悬浮物质、pH、COD、锌、铜、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

结果判定及实施与监督标准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相关部门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和复审。

排放水域与排放分级规定根据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接纳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海水水域划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重点保护水域是指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中不低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管控区域,一般水域是指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中不低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管控区域。根据排放海域的使用功能,将养殖尾水排放分为一级和二级:

  • 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 养殖尾水排入一般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性

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促进海水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设定合理的排放标准和限值,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辽宁省与河北省的相关标准对比与河北省出台的《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辽宁省的标准在参数选择和限值设定上有所不同。河北省的标准选择了pH值、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氮(TN)、总磷(TP)五项控制指标,并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海域执行的水质类别确定排放等级,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具体限值如下:

  • 一级标准:悬浮物4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0毫克/升,总氮5毫克/升,总磷 毫克/升;- 二级标准:悬浮物1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20毫克/升,总氮8毫克/升,总磷 毫克/升。

标准实施时间河北省的标准提出,新(改、扩)建海水养殖单位(户)现有海水养殖单位(户)

辽宁省和河北省出台的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是为了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动海水养殖产业的绿色发展。通过设定合理的排放标准和限值,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共同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海水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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