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养殖用地审批要求标准
牧原养殖用地审批要求标准
一、牧原养殖用地审批的基本流程
提交申请: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乡镇政府审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部门审核: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
备案通知书: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二、牧原养殖用地审批的具体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养殖场用地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未经过批准的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规模化养殖用地: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如果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审核备案: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复耕保证: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合法取得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牧原养殖用地审批的注意事项
环保要求:养殖场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否则不能进行养殖。即便是建造完成了,还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不能进行养殖。
用地性质: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因此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后续管理: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牧原养殖用地审批要求标准主要包括提交申请、乡镇政府审查、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备案通知书等基本流程,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模化养殖用地、审核备案、复耕保证、合法取得用地等具体要求。同时,还需要注意环保要求、用地性质、后续管理等事项。这些要求和标准旨在确保养殖场用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