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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产养殖要求

2025-02-11 10:03:19 次浏览

江苏省水产养殖管理记录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在江苏省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江苏省水产养殖管理记录(试行)》。以下是该记录的具体要求:

  1. 填写内容真实性:所有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反映水产品养殖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客观事实。

  2. 书写工具:记录应用钢笔或蓝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整洁、清晰。

  3. 必填项目:记录中带“*”的为必填项目。

  4. 保存期限:本记录的保存期限为该塘口水产品销售完后2年以上。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江苏省实施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规定:

  1. 适用范围

    • 养殖水面100亩以上的连片池塘; - 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 - 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
  2. 特别排放限值

    • 宜兴市养殖池塘基本位于太湖一、二级保护区,需执行最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
  3. 法律责任

    • 根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促进全省高效渔业发展,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了《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规范(试行)》。以下是主要规范

  1. 淡水养殖池塘改造建设规范

    • 池塘集中连片300亩以上,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形状规则。

    • 池塘形状一般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2左右。

    • 单个养殖塘面积一般10亩左右为宜,根据养殖品种需要,塘口可适当放大,但一般不超过30亩。

    • 主埂顶宽度不小于3米,支埂顶宽度不小于 米。

    • 埂内坡比1: (砌石、水泥板护坡除外)。

    • 平均塘深不低于2米,有效蓄水不低于 米,河蟹、虾类等品种养殖塘有效蓄水不低于1米,塘底淤泥厚度不超过 米。

    • 可使用聚乙烯网片护坡,也可采用石砌、垒石、水泥板等护坡。

    • 进排水系统分开,道路、电力、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电力线路安全可靠。

    • 每50亩塘设置一个固体垃圾收集筒,集中收集后运出养殖区。保持环境绿化、整洁,养殖区无杂草、杂物。

  2. 海水养殖塘改造建设规范

    • 养殖塘集中连片500亩以上,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形状规则。

    • 单个养殖塘面积一般30亩左右为宜,根据养殖品种需要,塘口可适当放大,但一般不超过100亩。

    • 主埂面宽度不少于3米,支埂面宽度不少于2米。

    • 埂内坡比1: (砌石、水泥板护坡除外)。

    • 平均池深不少于2米,有效蓄水不低于1米,塘底淤泥厚度不超过 米。

    • 进排水系统各自独立。采用自然纳潮进水的养殖塘系统,总进水能力在一个大潮汛期间能灌满所辖池塘。总排水渠道深度低于养殖塘深度 米,并能基本排净,最多滞水深度不超过 米。

    • 3000亩以上连片养殖区域应设置养殖污水处理池,面积不小于总养殖面积的5%,以吸纳清池污泥。

    • 每100亩塘设置一个固体垃圾收集筒,集中收集后运出养殖区,保持环境绿化、整洁,养殖区内无杂草、杂物。

  3. 太湖流域池塘水净化及循环利用工程池塘改造建设规范

    • 养殖塘集中连片300亩以上、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形状规则。

    • 塘埂内坡比1: (砌石、水泥板护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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