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鱼出口条件要求是什么
养殖鱼出口条件要求
养殖鱼出口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以下是养殖鱼出口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1. 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制度:对于需要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输入国家或地区,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注册登记要求:
卫生环境:场内及周边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 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水质标准: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设施设备: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管理制度: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中转场要求: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2. 养殖场备案- 备案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备案条件:
养殖许可: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供货协议: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表:通过海关总署官网下载并填写。
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身份证: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
养殖使用证:必要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水质检测报告:养殖水质检测报告,需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要求。
饲料和药物信息: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资质材料: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3. 检验检疫- 出口申报:由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申报,申报时企业应当出具供货证明、检测报告、合同等。
检验检疫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强制性标准;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疫出证及处理:
合格处理: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准予出口。
不合格处理: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出口,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
4. 口岸查验- 口岸受理:离境口岸海关受理出境申报,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启运地海关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及相关资料。
- 口岸查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经离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海关监督下,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核对货证相符,临床检查无异常的,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通过以上严格的条件和要求,确保出口养殖鱼的质量和安全,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和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