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殖用地标准
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以下是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的标准: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 猪场: 平方米/只,按单位年出栏量计。多层猪场可按层数折算。
奶牛场:50-60平方米/头,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10亩。
羊场:4-5平方米/只,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7%以内计。
兔场: 平方米/只,按每只基础母兔计,最多不超过10亩。
蛋鸡场: 平方米/只,按单位存栏量计。
蛋鸭场: 平方米/只,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1. 猪场: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5%以内计。
奶牛场: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羊场: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7%以内计。
兔场: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蛋鸡场: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蛋鸭场: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备注1.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特色畜种,按上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 养殖规模1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场,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用地备案之前需先报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以下是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的标准: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 海淡水池塘养殖:按需确定。
高位池养殖:按需确定。
水产苗种生产:按需确定。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1. 海淡水池塘养殖: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8%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高位池养殖: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5%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水产苗种生产: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6%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备注1. 含集约化、高位池养殖类型的海淡水池塘参照此标准执行。
仅集约化、高位池等设施养殖按需确定的5%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含室外的水产苗种生产按需确定的6%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仅室内亲本鱼虾培育的参照高位池设施养殖标准。
稻渔综合种养参照作物种植类粮食类50500亩相关标准。
国土资源部对养殖用地的新规定
以下是2024年国土资源部对养殖用地的新规定: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和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按农用地管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以上信息,浙江省对于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有明确的标准,涵盖了各类养殖场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同时,国土资源部对养殖用地的新规定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养殖户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规模化养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