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值
广东省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值
以下是关于广东省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值的相关信息:
1. 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根据《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粤政发〔2008〕7号)的要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遵守以下标准:
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5毫克/升。
广东省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广东省水域、海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其对象为污水排放的受纳水体。
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及处理技术: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养殖废水的排放应满足一定的水质要求。以池塘养殖为例,其进出水水质排放标准如下:
入水标准:pH值应在 到 之间。
出水标准:悬浮物≤3mg/L,化学需氧量≤ ,氨氮≤ 。
详细解释1. 悬浮物排放标准:悬浮物是指在水中漂浮的固体颗粒物。广东省规定,水产养殖尾水中的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升。这一标准是为了防止水体富营养化,保护水生生态系统。
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COD)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水中有机物和无机物被氧化所需的氧气量。广东省规定,水产养殖尾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5毫克/升。这一标准是为了控制水体中的有机污染物,防止水体富营养化。
其他相关标准:根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广东省将水域、海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针对不同的控制区制定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也对养殖废水的排放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水质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广东省对养殖废水的排放有明确的标准,旨在保护水资 生态环境。养殖业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采取有效的废水处理措施,确保废水排放符合规定,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