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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饲料产品标准

2025-02-08 10:05:18 次浏览

养殖饲料产品标准

1. 标准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市场逐渐开始走向规模化和标准化。饲料在养殖行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养殖者饲料的主要分为外购饲料和自配饲料。为了对自配饲料更好地监管和指导,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配饲料的使用技术标准,保障饲养动物的食品安全,维护养殖户饲料的安全,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保证饲养动物的品质。

2. 自配饲料的使用范围界定

自配饲料加工者的界定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生产的主体应该是饲养者,无论是企业单位、合作社组织还是农民自己,只要他们从事动物饲养活动,他们都属于饲养者。生产的自制饲料应该全部用于自家养殖场来使用。如果出现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饲料产品或者代加工服务的行为,则不在自配饲料范围之内。因此,自配饲料范围的核心必须是自己生产自己使用,即养殖者和自配饲料必须属于同一法人或自然人。

3. 自配饲料添加兽药的要求

养殖者在配置饲料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允许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这个要求和企业生产的商品饲料要求一致。如果饲养过程中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需要通过混合饲料用药进行治疗的情况,《兽药管理条例》中有严格的使用要求,即必须严格按照兽药标准来使用,处方药物也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饲料需要和正常自配饲料存放区分开,并且放置醒目标志。还需要建立自己的用药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4. 自配饲料中原料和添加剂的界定

饲料的生产过程对原料和添加剂有明确规定。自配饲料除了可以使用本地天然植物(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料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养殖者在使用不同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严格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系统使用法律规范》要求,严格控制按照经济适用动物保护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养殖者购买和使用方法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时,应当注意核查相关产品的标签、合格证、使用情况说明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购买无有效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的产品。

5. 饲料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主成分指标。

6. 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原农业部发布的第2625号公告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进行了修订。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仔猪(≤25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mg/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mg/kg(以锌元素计)。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 种的最高限量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氨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7. 宠物饲料的要求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宠物饲料的规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其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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