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水产养殖
农村征地水产养殖的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一、养殖用地的规定
用地性质: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这意味着,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上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前提是没有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和耕种植条件。这充分尊重了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征地手续:
如果是撂荒地或林地搞养殖,需要办理征占手续。而对于耕地,法律是不允许在其上搞养殖的。
二、水产养殖的概况
定 类型:
水产养殖是人为控制下繁殖、培育和收获水生动植物的生产活动。主要包括在人工饲养管理下从苗种养成水产品的全过程。广义上还包括水产资源增殖。
养殖方式:
水产养殖有粗养、精养和高密度精养等方式。粗养依赖天然饵料,精养则通过投饵、施肥方法提高产量,高密度精养采用流水、控温、增氧和投喂优质饵料等方法,在小水体中进行高密度养殖,从而获得高产。
全球养殖情况:
亚洲一些国家的水产养殖最为发达,如中国、日本、印度和东南亚诸国。中国的淡水养殖总产量多年来一直居世界首位,近年来每年以22%左右的速度递增。海水养殖也有较久的历史,主要养殖对象包括海带、紫菜、贻贝、牡蛎等。
三、当前政策的支持
国土资源部的新规定:
2024年,国土资源部对养殖用地作出了新规定,明确表示支持养殖业。新的规定强调,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地方政府的支持: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农村征地用于水产养殖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在选择养殖用地时,应确保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和耕种植条件,并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相应的征占手续。同时,政府对养殖业的支持也为农村水产养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