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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养殖狗补助标准表

2025-01-10 09:28:02 次浏览

遵义市养犬新规及处罚规定

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和《遵义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遵义市红花岗区发布了养犬新规,旨在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以下是主要规定和处罚措施:

  1. 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特定场所: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和候车(机)场所等区域。早七点至晚九点,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特种工作犬等除外)。

  2. 携犬外出规定:携犬外出时,必须系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未束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携犬只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必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乘坐(导盲犬、扶助犬、特种工作犬等除外)。

  3. 犬只管理:犬只不得散放,遛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聚集,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

  4. 禁止饲养烈性犬:遵义市中心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

  5. 处罚措施

    • 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应当进行有效管控,不得影响公众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携带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请注意,以上规定和处罚措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希望广大养犬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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