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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乌龟被判刑案例

2025-02-13 09:48:32 次浏览

养殖乌龟被判刑案例

案例一:常州两男子因养殖濒危乌龟被判刑

在2016年,常州的两名男子因为在家养殖乌龟被判刑。这两名男子养殖的乌龟包括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这两种乌龟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并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名录(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警方在其中一名男子陈某的家中查获了30只龟类动物,另一名男子潘某的家中查获了3只龟类动物。

陈某从1999年开始接触并私自养殖这些乌龟,、QQ龟友群、淘宝店、微信店等方式发布信息,联系收购和出售这些乌龟。潘某则在2007年和2012年购买了3只黄缘闭壳龟,在家中驯养繁殖。两人均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获刑。

案例二:小吴因养殖濒危陆龟被判刑

在2020年,小吴因为在家中养殖8只乌龟,其中包括3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陆龟,被警方发现并调查。尽管小吴在案发后如实交代,但由于他未经允许、未取得驯养许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最终被判处刑罚10个月,缓刑1年7个月,并罚款 万元。

法律规定与保护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未经允许、未取得驯养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一种犯罪行为。许多乌龟品种,如苏卡达陆龟、亚达伯拉象龟、赫曼陆龟、豹纹陆龟、缅甸星龟等,都是不能随意买卖的。在购买宠物龟时,需要仔细甄别,避免触犯法律。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是每个人的责任。在养殖宠物时,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触犯法律,同时也要为保护濒危物种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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