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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畜禽养殖场标准

2025-06-03 09:01:12 次浏览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标准]山西省农业厅对于畜禽养殖场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规模标准:

    • 生猪养殖场存栏量 200 头以上。

    • 蛋禽养殖场存栏量 5000 只以上。

    • 肉禽养殖场存栏量 3000 只以上。

    • 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 头以上。

    • 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 200 只以上。

    • 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 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 500 只以上,家兔存栏 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2. 选址要求: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500 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1000 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2000 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3. 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 饲养管理: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要按整栋圈(禽)舍为生产单元实行全进全出制。

  5. 卫生防疫: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并持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6. 无害化处理: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山西省临汾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定]临汾市对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建设规定如下: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新建、改扩建以及现有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现有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完善设施建设,开展生产。

  2. 建设条件:

    • 规模化要求: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规模必须达到生猪年出栏 500 头或母猪存栏 50 头以上。

    • 选址要求。

    • 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扩建养殖场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证不得生产。

    • 环境保护条件:

      • 养殖场规模应根据周边可利用土地的粪便消纳能力确定。

      • 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 养殖场必须做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配备粪污收集、贮存设施,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粪污。自行处理粪污的养殖场需要根据处理工艺配备必要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

      • 养殖场必须配套专用病死猪收集储存设备,作为病死猪的临时存放点(处),选用相匹配的规范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 养殖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不包括自来水),必须获得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按照《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进行取水。要修建雨水收集设施(池),充分利用雨水进行养殖场冲洗、地面洒水等。

  3. 生产要求:

    • 生产水平:规模养殖场应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种猪应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其中,母猪要有良好的繁殖性能,育肥猪要有良好的生长性能。

    • 用料用药:养殖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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