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畜禽养殖场管理条例
陕西畜禽养殖场管理条例
总则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五条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的建立,濒危畜禽品种的保护方案,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禁止对保护区(场)内的种群进行杂交。确因育种需要的,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八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等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九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陕西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内畜禽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条 省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及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种畜禽场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种畜禽场应当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开发、培育、技术推广任务,双方应签订行政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种畜禽场应当建立档案,并对其生产的种畜禽肉质量负责。不合格的种畜禽,不得以种畜禽出售。
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十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种畜禽祖代场、父母代场、良种繁殖场以及生产经营种畜禽冷冻精液胚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第十六条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集艺孵化以及畜禽专业配种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繁育、经营场所,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二)有相应的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种畜禽品种、谱系清楚;(四)批针有可行的引种和生产方案;(五)使用的种畜禽、冷冻精液、胚胎具有生产单位出具的合格证书。
罚则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判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畜禽品种;(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禽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两团把林运美过营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陕西省关于畜禽养殖场管理的相关条例,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畜禽品种资源,规范种畜禽的生产与经营,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