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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养殖场拆迁赔偿方案

2025-02-15 09:59:03 次浏览

陕西省养殖场拆迁赔偿方案

一、补偿原则1. 清栏畜禽补偿原则:对在规定时限内清栏退出的畜禽养殖场(户),根据畜禽存栏量按照标准给予补偿。补偿以实际清栏数量为准。

  1. 养殖建筑物补偿原则:对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户)的建筑物,根据养殖场(小区、户)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不作强制拆除。自愿拆除的按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 逾期不补的原则: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户)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关闭搬迁的,依法采取强制关闭搬迁,一律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1. 畜禽补偿标准

  • 猪:30公斤以下每头60元,以上每头160元; - 奶牛:200公斤以下每头600元,以上每头1200元; - 肉牛:150公斤以下每头300元,以上每头600元; - 羊:20公斤以下每只40元,以上每只100元。
  1. 养殖建筑物补偿标准:养殖场户自愿拆除的建筑物按照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00—300元,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建筑成本分类(简易棚、砖混、钢构)确定,对于违建和临建圈舍不予补偿。

  2. 奖励性补助:对按时关闭拆迁的养殖场(小区、户),除给予存栏畜禽和养殖场设施两方面的补偿外,同时给予每个养殖场户3000元的再就业培训补助。但逾期未关闭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三、补偿资金使用及管理1. 资金申请与拨付:各街办在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各项信息进行详细摸底的基础上与养殖场户签订关闭搬迁协议,预算补偿资金金额,报区禁养区关闭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禁养区关闭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区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待区政府批准后拨付各街办,用于禽畜养殖退养补偿。

  1. 资金结算与审计:关闭搬迁工作完成后,由区财政局统一进行结算,资金结余部分退回区财政,区审计局将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四、几点说明1. 清栏数量和拆除建筑物的面积核定:清栏数量和拆除建筑物的面积必须由街办、畜医站、村组和养殖场户四方核定,签字予以确认。

  1. 补偿标准未尽事宜:本补偿标准未尽事宜,以及在具体关闭搬迁实施过程中遇到其他补助问题,经区禁养区关闭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充。

  2. 补偿方案解释权:本补偿方案由区禁养区关闭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省对于养殖场拆迁赔偿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旨在保障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对于逾期未关闭搬迁的行为,采取了不予补偿的措施,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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