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
甘肃省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
总则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甘肃省制定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生产、管理过程,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建设原则1. 人畜分离:确保人类居住环境和畜禽养殖环境的有效隔离。
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布局合理,有利于生产和管理。
合理布局:统筹考虑饲料供应、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因素。
节约用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避免占用基本农田。
保护耕地:在建设过程中,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
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确定建设的重点和发展方向。
稳步推进:在确保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养殖场的建设和改造。
建设要求1. 选址条件:
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位于非禁养区内。
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兼顾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和公共卫生。
选择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规划布局:
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
分为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部分。
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
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
公共卫生设施:
养殖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排水设施完备并保持畅通,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建设专门的粪便贮存与处理场地,位于生产及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安装小型焚尸炉。
各功能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以便于防火及调节生产环境等。
畜禽圈舍建设:
按照畜禽品种饲养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学、经济、实用。
圈舍内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光照和空气等条件适合不同畜种、不同生产用途、不同生长阶段畜禽的生长发育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