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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水产养殖基地管理办法

2025-02-06 10:17:26 次浏览

牧水产养殖基地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二、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46号),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查责任包括审查申请材料,决定责任包括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送达责任包括准予许可的,制发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监管责任包括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三、标准化养殖土地管理

根据《标准化养殖土地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标准化养殖土地的管理,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发展。适用于已依法登记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小区内单个养殖设施)的所有者。

土地使用要求包括:标准化养殖用地应当符合农业部门制定的养殖用地标准;养殖用地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土地的浪费和资源的重复利用;养殖用地应当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已依法登记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小区内单个养殖设施)使用期限应当与其登记注册的期限一致。土地使用审批需要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小区内单个养殖设施)的所有者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农业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通过,并核发《标准化养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管理要求所有者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确保养殖生产正常进行;遵守环保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定期检查养殖土地的使用情况,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综合上述规定,农牧水产养殖基地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和标准化养殖土地管理。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养殖用地的使用,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土地资 环境。养殖基地的所有者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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