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动物禁售规定文件
[北京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对养犬有相关管理规定,个人养犬需具备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等条件。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关于畜禽禁养区的法律法规]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天全畜禽养殖从业者责任义务告知书]1. 养殖动物要免疫:各养殖场(户)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其他疫病防控,各养殖场(户)根据自身养殖环境情况,自行采购、接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疫苗。
春秋防疫要主动:动物疫病免疫实行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平时补免的原则。
饲养环境要消毒:各养殖场(户)根据自身养殖环境情况制定消毒计划,采用不同种类的消毒药(建议三种消毒药轮换使用)定期对饲养场、饲养器具、运载车辆、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消毒。
出售动物要检疫:各养殖场(户)严格执行动物出栏申报检疫制度,出栏动物必须提前 3 天向当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报,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
发现疫情要报告:各养殖场(户)若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消毒、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病害动物要处理:各养殖场(户)若出现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应当立即通知辖区兽医人员,在兽医人员监督下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出售、随意抛弃。
养殖要防治污染:各养殖场(户)要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养殖动物的禁售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的实际政策和法规来确定。同时,养殖从业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