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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养殖损失补偿条例最新

2025-02-20 09:02:37 次浏览

动物养殖损失补偿相关条例概述

以下是关于动物养殖损失补偿的相关条例的最新信息:

汉源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根据汉源县林业局发布的《汉源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是主要

  1. 目的和依据

    •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汉源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 本细则适用于汉源县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的情况。

    • 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致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

    • 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 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3. 职责分工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联席会议制度。

    • 各相关部门如林业、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县委网信办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4. 补偿费用

    •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

    • 乡(镇)人民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鼓励林区群众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

  5. 补偿条件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 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 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 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 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6. 不予补偿的情形

    • 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 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 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 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 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 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7. 补偿金额计算

    • 补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包括医疗救治费、残疾补偿金等。

养殖场拆迁补偿条例

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养殖场拆迁补偿的相关

  1. 补偿内容

    • 养殖场拆迁补偿包括对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以及合理的拆迁费用。
  2. 补偿细节

    • 土地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

    • 建筑物、附属物补偿: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合法的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根据实际产值情况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设备折旧及搬迁补偿: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评估后折旧的补偿,养殖场剩余物料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等都可以获得补偿。

    • 禽畜出清补偿:这一项补偿一般是按照存栏禽畜的大小和种类进行补偿。

  3. 特殊情况

    • 禁养区政策实施后,很多养殖场面临拆迁,合法有证的养殖场都应当有偿拆迁。

    • 对于一些手续不全的养殖场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违法建设的养殖场严格意义上是不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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