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

园区动物养殖管理办法

2025-02-19 09:03:28 次浏览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养殖场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免疫工作: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2. 用药制度: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3. 检疫申报制度: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4. 疫情报告制度:义务报告人是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临时性措施包括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对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死畜禽牛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限制人员流动。报告内容包括发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畜禽种类和数量、同群畜禽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5. 消毒制度: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离舍。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6. 无害化处理制度: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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